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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民建省委主委李修松:应明确民办博物馆的非营利机构公益属性
全国政协委员,安徽省政协副主席、民建省委主委李修松在2015年两会期间提出了《关于切实帮助民营博物馆解决困难的提案》。在提案中,他指出,应明确民办博物馆作为非营利机构的公益属性,依法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的权利。
近年来,在国家相关政策鼓励、引导下,民办博物馆在全国纷纷兴起,许多收藏者将自己的藏品拿出来,自筹资金,兴办博物馆,大大拓展了我国博物馆的数量和种类,丰富了馆藏和展出内容,成为我国博物馆事业的有效补充,正在形成我国博物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由于相关的法规和配套政策不完善,许多民办博物馆出现诸如经费短少,藏展面积狭小,设施陈旧,缺乏专家,人手不足,藏品保护条件差,展览质低效差,以至难以维继的困难局面。为帮助民办博物馆走出困境,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按照非营利的公益型社会事业性质,依法落实相应的财税支持政策,帮助民办博物馆解决经费短少问题。
从世界各国来看,博物馆是主要依靠藏品向社会大众提供展览、鉴赏、教育、研究等社会公益服务的非营利性质的机构,绝大多数都不可能仅仅靠门票维持运营,无论国办或民办,都必须有另外的补充经费来源,否则是难以维系的。例如美国最大的民营博物馆――大都会博物馆运营经费的大头,靠的是该馆设立的基金会吸收社会捐赠,另外20%由纽约市财政支持,其余才靠该馆出售门票和消售纪念品等收益补充。显然,该馆的性质,当然是被视为公益型社会事业单位对待的。其实很多国家的民办博物馆都是按此类性质对待的,诸如英、法、德等国民办博物馆,都可以在国家优惠的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的政策下享有吸收社会捐赠的权利。
我国相关文件将民办博物馆界定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虽然也规定可依法获得捐赠,但事实上此路至今不通。例如,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捐助社会公益事业,可充抵企业所得税所得额的12%。财政部、民政部、文化部、国家税务总局曾就此条发专文落实,并且规定捐赠款项充抵税收的部分可以税前列支充消。然而此条至今在民办博物馆问题上得不到贯彻落实。可喜的是,国务院最近出台的《博物馆条例》将博物馆介定为非营利组织,并未区分国有还是非国有或民营。规定:“依法设立博物馆或者向博物馆提供捐赠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又规定:“国家在博物馆设立条件、提供社会服务、规范管理、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财税扶持政策等方面,公平对待国有和非国有博物馆”。建议国家文物局抓住有利时机,根据《博物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联合有关部门修改《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或重颁新的文件,明确民办博物馆作为非营利机构的公益属性,以及相应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我们知道,兴办民办博物馆者大多为民营企业家或与民营企业家关系密切的人士,只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执行,大部分都有办法、有渠道依法解决经费问题。经费问题解决了,专家、人才等问题都会有办法解决。否则,他们将自己长期以来收藏的藏品奉献出来举办博物馆服务社会,又按照相关规定决不倒卖馆藏文物营利,如果再不能获得社会支持,道理和法理何在!
二、与国有博物馆一样,民办博物馆也依法在诸如建馆土地供给优惠、经营税收减免等方面享有权利。
三、政府可以购买服务之类的方式,支持民办博物馆举办展览和开展相关的为民服务,扶持其发展。
四、文物部门应在藏品鉴定、馆藏指导、举办展览等方面为民办博物馆提供业务或技术咨询,应通过组建博物馆联盟、国有和民营馆结对服务等方式为民办博物馆提供帮助,应在人才培训、专业管理等方面予以一视同仁。人事部门应在民办馆人员职称评定方面与国办馆同等对待,并予以一定程度的扶持。应鼓励国办馆退休专家至民营馆任职,以利其管理服务水平的提升。
五、政府应支持民办博物馆开展与其业务相一致的富有吸引力的活动,开发更多富有创意的纪念品,搞活相关的经营,从而增强民办馆的生存发展能力。